东莞观音山的林权证,真的永远落实不了?
2025-09-11 16:28  来源:中国旅游网 编辑:晓萌
1
听新闻

东莞观音山的林权证,真的永远落实不了?

文章来源:今日说法

2025年8月8日东莞观音山公园向中央第八巡视组反映了观音山公园林业证无法落实的事实,东莞市林业局于2025年8月14日向公园发送《处理意见书》称,中央巡视组已交由东莞市林业局办理。

《意见书》中,东莞市林业局以《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中“双方是约定联合开发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未约定林地林木权属”为由,继续拒绝为公园办理《林权证》,为此公园方再次向中央巡视组举报东莞市林业局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园认为:东莞市林业局的理由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公园陈述的内容如下,并依据如下法律事实再次提出举报:

公园方与樟木头石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生效时,林地承包经营权即已设立,林地林木权属已明确,上述权利均归属于公园方;东莞市政府有义务为公园方而不是非用益物权人石新村委会发放《林权证》,东莞市政府拒绝为公园方办理《林权证》,并借换证之机擅自改变林种种类和树种性质的行为,严重侵害公园方合法权益、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和对抗司法生效判决。

首先,公园方与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11月签订《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该合同名为联合开发,但实际上为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内容明确约定,双方并非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是由公园方每年向石新居委会上缴固定数额的承包费,公园我方的所有运作和资金使用,石新居委会不得干预,在后续签订的《协议书》中双方也进一步明确公园方的一切投资、经营以及债权债务均由公园方自行负责,与石新居委会无关,即将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给公园方经营,《联合开发合同书》本质属性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林地承包权,其有效性已经得到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确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且在该判决书中,石新居委会明确承认《联合开发合同》名为联合开发,实为承包,并非东莞市林业局所称的联合开发。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以及合同中关于联合开发的目的、联合开发项目以及分项承包细则的约定,明确公园方承包的范围包括建筑、山地、林地等,可以得知,林地林木权属已经明确属于我方。

因此,公园方与石新村委会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书》生效时,林地承包经营权即已设立,林地林木权属也已明确,即上述权力均归属于公园方

其次,林地承包权在物权法中属于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1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地、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作为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有权人和其他人都不能干预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这里专指林地)的合法利用和收益。而东莞市政府在未通知公园方,且未经公园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于2005年3月29日和2010年10月19日,先后两次将《林权证》发放给石新村委会,该发证涉嫌虚假和程序违法。

此外,东莞市政府、林业局借换证之机擅自改变林种种类和树种性质,将禁止采伐的生态公益林、松树防护林3209.7亩擅自改变为限额采伐的商品林范围内的荔枝经济林、用材林,以掩盖其因渎职行为造成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毁林2000多亩的犯罪事实,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存在滥用职权。东莞市政府部门、林业局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园方的合法权益,也必将要为森林被毁二千余亩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林权流转时它是明晰产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依据。未持有《林权证》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证据:.....(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六)人民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的相关规定,确认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生效判决具有与“林权证”同等法律效力,公园方与石新村委会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书》有效性已经得到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确认(详见(2013)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公园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东莞市政府拒绝撤销错误登记、拒不为公园方办证的行为属于公然对抗生效判决。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条款的设定既是对承包方物权的法律确认,即通过登记发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使权利状态具有公示性和对抗性,保障交易安全。

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登记职责的强制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依法履行登记造册职责,不得推诿或拖延。

因此东莞市政府有义务为公园方而不是非用益物权人石新村委会发放《林权证》,东莞市政府拒绝为公园方办理《林权证》的行为违反物权公示原则。

综上,东莞市林业局以《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中“双方是约定联合开发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未约定林地林木权属”为由拒绝为公园方办理《林权证》,该理由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且东莞市政府向村委会发放《林权证》,并借换证之机擅自改变林种种类和树种性质的行为,在实体上侵害我方法定物权,在程序上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在司法层面对抗生效判决。公园方请求立即撤销东莞市政府于2005年及2010年向石新村委会违法发放的19份《林权证》,将本属于观音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证权重新发放给公园方,并依法追究因东莞市政府、林业局渎职行为,造成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毁林2000多亩相关责任主体等的违法责任。

各位法律专家和各位读者,相信您了解了以上内容之后一定会对东莞市、林业局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在东莞办民企,真不是一般的人能干的了的。(完)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标签:
责任编辑:避尘